近日,生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生格乡奥陇村村民建立的两个微信群中经常有2名村民发生言语争执。经民警对微信群消息查询,加某在微信群内对仁某某进行谩骂,内容具有侮辱、贬损性质。长此以往,两人的矛盾定会进一步升级,对仁某某的个人声誉以及村集体的团结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为此,生格派出所兵分两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期间,一路民警前往仁OB欧宝体育某某家中了解掌握事件起因,再与村委书记处核实情况。另一路民辅警与生格乡党委政府、司法所组成协调工作小组前往加某家中了解情况。经民警了解后得知,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在老人的赡养问题与草场归属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加某长期的侮辱、谩骂,已对仁某某的身心以及名誉造成损害。仁某某请求民警对加某辱骂、谩骂、言语攻击行为予以制止。
在掌握基本情况后,民警对双方当事人普及宣传了侮辱他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加某的行为作出了批评教育处理。加某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上的错误并作出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就此双方矛盾得以平息,仁某某也表示了谅解。
民警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有什么委屈与诉求应当找寻合法的解决渠道,而不应该一时冲动就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诽谤、侮辱、人身攻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因此,侮辱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可见,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但是,治安违法中的公然侮辱他人与民事侵权行为一个显著的区别是侵犯对象范围不同,前者主要针对自然人,后者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团体。例如侮辱某公司,可以构成民事侵权,但是不属于治安处罚范围。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可见,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侮辱罪。但是,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否则需当事人自行到法院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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