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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欧宝app下载国家能源局:《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
发布时间:2024-05-08 13:51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办法》优化调整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按照《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精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

  第五条 电力市场监管的对象为电力市场成员。电力市场成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规章。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

  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三)电力市场成员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制定或者修订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时,应当充分听取电力市场成员、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电力交易主体进入电力市场,应当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完成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电力交易主体办理市场注册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经济、技术、安全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电力交易主体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或者市场退出,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变更信息或者退出市场。

  第二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当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市场监控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为保证电力市场安全运营,依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可以进行市场干预。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市场干预应当向电力交易主体公布干预原因。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四)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时,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预或者中止电力市场期间,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记录干预或者中止过程,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干预或中止过程。

  第二十七条 电力交易主体之间、电力交易主体与电力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因电力市场交易发生争议,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其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电力争议调解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对电力监管机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措施对相关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监管,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按照监管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进行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电力市场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电力企业、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11 号)同时废止。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此,记者专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自2005年10月《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成员行为,保障电力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推进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工业高速发展、电力改革深入推进,电力市场成员不断增加、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市场运行更加复杂,原《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电力市场监管新形势、新要求,《办法》修订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200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推进厂网分开、主辅分离。2015年,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推进“三放开、一独立、三加强”。2022年,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破除市场壁垒,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办法》亟需加以修订以适应新的改革要求。

  二是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和主体进一步多样化的要求。随着电力市场顶层设计不断深化,电力交易类型从单纯以电能量交易为主发展为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和容量交易并存。电力交易主体较改革初期更加丰富,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主体、新业态不断发展,竞争格局也从仅有发电侧单边竞价发展为发电侧和用户侧多买多卖、“源网荷储”多方协同互动,市场成员的权利义务发生深刻变化。相应地,电力市场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需要在《办法》中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是电力市场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丰富创新的要求。中发〔2015〕9号文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电力市场发展,第三方机构业务评估、监管信息系统接入和应用等新型监管理念和措施不断涌现。同时,按照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要求,应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市场成员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做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增加信用监管等手段在能源行业应用。

  答:一是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全国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力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二是完善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本次修订将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明确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主体增加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同时,根据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相关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整为“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三是优化调整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

  四是细化电力市场规则管理表述。基于近年来实践情况,电力市场交易品种和类型进一步多样化,着眼未来全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电力市场规则应为一整套互相衔接、完整有序的规则体系,由1个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和N个配套规则组成。《办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五是增补监管措施。结合近年来电力市场监管实际和电力市场发展需求,新增监管措施章节,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如明确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信息系统接入要求,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开展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

  答:《办法》是稳妥、有序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通过进一步强化对电力市场成员行为的监管,有效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下一步,我们将指导派出机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辖区内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办法》各项具体要求落地落实。同时,深入开展《办法》宣贯工作,帮助电力市场成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办法》要求,进一步增强电力市场成员规范意识。OB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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