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鉴定工作高质量发展,助力审判执行工作提质增效,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辽高法[2019]93号)、《关于更新全省法院鉴定评估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及市法院相关文件等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需求,拟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有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进行补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特殊类别。包括但不限于涉宝玉石、艺术品、文物、奢侈品的鉴定、评估;产品质量鉴定及原因分析、日照分析、车辆技术鉴定等;涉水利工程、农、林、牧渔业等。
1、申报机构应在沈阳市辖区内依法设立(不含分公司);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低于200平米;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本数);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机构执业五年以上。
2、“四大类”鉴定机构应提供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三资质”评估机构应同时提供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颁发的备案公告或资质证书;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供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资质、CANS和 CMA认定认可证书及附表;未实行专业资质管理的类别,应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四大类”鉴定系在最近一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登记备案的机构。
2、“三资质”评估机构需同时具备:经省财政厅登记备案且资产评估师6人以上(含6人);房产资质和土地资信为二级以上;三资质取得的时间均在5年以上。
3、未实行行业资质管理的类别,按照《营业执照》核准范围执业,相关执业人员应具备高级职称,每个类别不少于3人。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评定的资质过期的、未参加相关部门年检的;
5、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办理法院委托案件中存在推诿委托、拒绝接受管理、严重超时限、违规收费等情况的,或者受到人民法院暂停委托、除名等处理的;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等级证书、CANS和 CMA认定认可证书及附表、收费标准、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原件和复印件;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构为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如已退休,需在本机构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证明。
5、2023年度机构接收业务总量,以及接收法院业务总量(均以制表形式填写);
以上应提交的材料均需按照上述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纸质文件交到市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大厅,电子文档发送到。
申请报名的专业机构由市法院评审小组审查评定,确定的拟入册机构名单将在市法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评审小组对提出异议的机构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从名册中删除,最终审核通过的名册上报省法院批准。
报名提交材料时间为2024年5月8日至13日(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收报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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