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获悉,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案件,立案4841件,结案4109件,罚没款金额超亿元,移送公安机关18件,有力维护了网络市场秩序。当天,该局还发布了一批网络交易违法典型案例。
根据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于2023年6月5日对当事人深圳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某网约车平台在某地图的打车模块内公示调整后的起步价计费规则,但在其APP首页位置并没有公示、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1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修改交易规则未依法征求意见且未依法公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根据线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某云购”购物平台APP端中的商品页面均没有设置评价功能和展示页面,未能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构成了未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未公示信用评价规则,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4月3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根据线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在开展“养老诈骗”保健品领域专项整治中,发现在当事人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直播电商平台入驻的保健品营销企业,存在资质不全和在直播中虚假宣传的违法情况。经核查,入驻当事人运营的电商平台的保健品营销企业共98家,18家无照推销食品,25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某些保健品经直播后,深圳老人购买的到手价提升了近百倍,涉案金额达55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2023年11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在直播平台经营中未尽审核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4.梅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微信网络社群渠道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20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多个微信账号,组建针对全国各地的中老年群体的微信群,群发未经核实的、宣传内容与其产品的实际性能功能等不符的链接文案信息,进行商业推介宣传。经核查,当事人将普通食品及Ⅱ类医疗器械商品的网络信息推介文案分别包装为“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商品,推介文案所宣传内容与其产品的实际性能、功能等不符,刻意片面宣传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容易造成公众对上述产品的性能、功能和商品适用性等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公众的误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10月13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梅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微信网络社群渠道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410000元。
2022年11月,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监测工作时,发现当事人中山市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擅自在微信小程序通过“某美业”账号,在视频中发布“瘦脸针”“缩脂术”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在直播活动中通过虚假价格比较的方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并对其机构资质荣誉、医生资质资历、医疗美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住所内发布含有“假体隆胸项目”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并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擅自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国产瘦脸”“鼻翼缩小”“假体垫下巴”“内切改善眼袋”“玻尿酸隆鼻”“自体脂肪填充苹果肌”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3月3日,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中山市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及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76元,并处罚款320000元。
根据线日,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涉嫌无照从事网店代运营经营服务及“刷单炒信”一事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张某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个人名义开设某网络科技工作室,从事网店代运营业务的经营。当事人在为深圳市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提供代运营服务过程中,为提升网店销售商品的排名,以获取竞争优势,通过将商品链接发给“刷手”,由“刷手”下单后不实发商品,只发小礼品并返回购买金额及佣金,形成虚假交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潮州市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无照从事网店代运营经营服务及“刷单炒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214175元。